•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765235100H/2013-00083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发布机构:

    市国资委

  • 成文日期:

    2013-05-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2013-05-09 00:00:00 来源:市国资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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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和指导市属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核准、执行、调整、监督与确认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力资源配置、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对企业会计年度内的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益导向与市场化相结合;

      (二)依法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

      (三)注重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包括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宏观经济指标、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以及浙江省和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政策,确定预算年度市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

      工资增长调控线分为上线、中线和下线三档,实行一年一定。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执行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对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预算管理流程,完善预算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做好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审核、汇总、申报、执行、调整与监督等各项工作,确保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可控。

      第十条 市属企业及下属企业为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执行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或下属企业)和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上级工资总额管理机构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规定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范围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坚持“两低于”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

      第十三条 以本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根据企业预计经济效益,以及当年市国资委确定的工资调控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选择相应的预算编制办法,编制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一)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工资总额增长预算。

      1.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同年市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下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市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上线;

      2.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同年市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2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市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中线;

      3.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同年市区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市属企业工资增长调控下线。

      (二)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或适当下降,下降幅度视效益下降情况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在市区社会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可按不高于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于执行市政府、市国资委计划,并承担社会责任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确保项目正常建设、运行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长工资总额预算;对主营业务经营项目定价非市场化的企业,因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变动的,可酌情视同企业实现效益,在确保完成全年各项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在岗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的经济效益基数,以企业上年计提工资总额所对应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因企业户数增减对利润总额基数的影响等不可比因素。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工资水平增减预算和当年新增减员工的工资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该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在岗一般职工(中层以下普通职工)、不在岗人员、其他人员”分类编制。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应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合理安排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以及集团本部职工与所属企业职工、中层管理人员与一般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增减预算,工资增长重点向一线职工倾斜,尤其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职工收入明显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集团本部及子企业应从严控制其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避免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分配关系失衡。

    第四章 预算申报与执行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在预算年度的规定期限,完成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或者考核任务;

      (二)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策略调整情况;

      (三)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职工工资水平调整情况;

      (四)年度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退回企业整改,并要求企业重新编制后上报。

    第五章 预算调整、监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及时把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层层落实到预算执行单位。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预计发生重大变化,应酌情调整。

      (一)预计实现利润总额偏离年初预算5%以上;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连带因素;

      (三) 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与国家经济政策相关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四)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 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需调整预算方案的,于预算年度11月底之前,提交书面预算调整报告,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会计准则核算工资。当年实发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为职工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在年度终了后应当进行清算。预算执行偏离预算幅度较大的,应当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措施;对于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预算指标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偏离年初预算5%以上应调减工资预算而未调减的,市国资委将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核减。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工资性支出情况审计、检查制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并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一)超过预算总额发放或违规发放工资的;

      (二)提供虚假劳动工资信息的;

      (三)违反会计准则核算工资的。

      存在上述所列情形或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指标、通报批评、对经营者核减年薪的5%-10%等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下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资总额管理具体办法和薪酬方案、职工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年度工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职工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支付给职工的其他薪酬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2年度开始在市属企业及下属企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