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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有企业
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国资国企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金审〔2019〕54号
2021-03-26
主动公开
朗读
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处室(中心):
为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成效,及时揭示和防范国有企业经营运行风险,保障和服务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国资国企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审计局 金华市国资委
2019年11月29日
关于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国资国企审计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成效,及时揭示和防范国有企业经营运行风险,保障和服务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协同配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构建市审计局审计监督与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协同配合机制,指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审计的要求加强自我监管,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形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工作“一盘棋”。
第二章 计划协同机制
第三条 市审计局在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对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项目,事先征询市国资委意见,计划下达后,及时函告市国资委。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拟订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事项时,事先征询市审计局意见,任务下达后,及时函告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内审机构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指导。
第三章 项目协同机制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加强与审计机关内审指导员联系。审计机关内审指导员应做好跟踪指导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把控,并在审计规范性、技术和方法上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前,应向市国资委调查了解国有企业相关情况,市国资委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根据需要,市审计局可邀请市国资委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可以与市国资委一并开展履职联审。市审计局在审计进点、口头反馈等环节,可以邀请市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同时参加。市国资委在开展重大专项检查时,可向市审计局提出专业协助,市审计局予以支持。
第四章 成果协同机制
第七条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国有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市国资委按照职能,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有计划开展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市审计局组织国有企业审计时,有效利用市国资委专项检查结果和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经核实后可以直接利用,防止重复审计。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需要市国资委进一步查处的问题线索,以审计移送处理书形式移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职责对相关问题进行查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市国资委应作为考核市属国有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整改协同机制
第十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国有企业审计时,应将国有企业落实市国资委专项检查或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出具国有企业审计报告后,对需要国有企业整改的,市国资委应积极配合市审计局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必要时,以专项检查形式,督促国有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章 清单督导协同机制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会同国资委,对屡审屡犯及体制机制性问题进行梳理,编制国有企业共性问题清单、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风险防范清单,下发国有企业。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定期对清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三条 各国有企业应按照清单内容加强自我监管,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将按照清单内容进行监督,强化常态化风险防控。市国资委及各国有企业应将清单内容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加强风险防控监督,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管作用。市审计局将清单内容作为国有企业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并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重要内容。
第七章 日常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法规审理处(内审指导监督处)和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作为双方协作配合工作的具体承担部门,负责市审计局与市国资委之间日常工作的联系与协调。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和市国资委建立例会制度,及时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协商双方协作配合中出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
第十六条 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改革发展和探索创新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双方及时沟通、研究。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每年联合举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培训,科学制订培训计划,突出实务技巧操作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每年3月中旬、11月中旬前,将本单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送市审计局。内部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及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对国有企业审计信息等动态性资料、审计报告和其它结果文书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市国资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