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更好发挥金华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金华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月12日至2月14日,《金华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金华市国资委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联系人:张仲林,联系电话:83189852、15957962960,传真:83187829,电子信箱:jhsgzwqgc@163.com,地址:金华市区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703室。
金华市国资委
2022年2月16日
金华市国资委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金华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日期:2022年2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发展处。联系人:张仲林,联系电话:83189852、15957962960,传真:83187829,电子信箱:jhsgzwqgc@163.com,地址:金华市区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703室。
附件:金华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国资委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金华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金华市产业基金(市产业基金)撬动作用,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产业基金是由金华市市属国有资本发起设立,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结合的投资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2亿元)、各主管部门产业类补助资金拨补、企业自筹、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国有资本效力,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关键节点,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实现招大引强。
市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市场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五大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市县长工程项目和市重大产业招引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国产替代、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市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集聚效应,增强市产业基金统筹引导能力,集中国有资本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今后各部门提出新组建的各类基金,均按照“1+N”模式,市级部门新设立基金,需明确基金总体框架及资金来源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金投集团一个口子设立基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市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投集团、市产业基金法人主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市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 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项目行业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6+X”机制运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投集团等六个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固定成员,“X”即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并视情况邀请资深专业人士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市产业基金投资、投后重大事项、退出审议。
第七条 市级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牵头整合产业类补助资金补充市产业基金;参与投资事项的研究决策;协助与省级机构、社会资本对接合作,引进省级基金、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等。市级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每年安排落实财政资金补充市产业基金;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组织开展市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参与投资事项的研究决策。
第九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市金投集团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情况的综合考核;协调各类资金补充市产业基金;参与投资事项的研究决策。
第十条 市金投集团主要职责:负责市产业基金的管理;负责政策性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协议签署、参与决策、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负责效益类项目投资决策、全程管理等工作;牵头与省级机构、社会资本对接合作;负责制定完善内部基金投资运作制度;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产业基金法人主体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市产业基金实施年度财务审计,定期报送市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对子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市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主要采取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按市场化方式定价估值。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家、省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五条 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市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不高于县(市、区)政府出资比例,且在项目中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不为第一大股东。
政策性项目采取基金投资模式的,市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不高于县(市、区)政府出资比例,且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不为第一大股东。
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效益类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市产业基金出资金额不超过市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且在项目中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效益类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效益类项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原则上应择优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后管理和基金退出等。
1.县(市、区)政府、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经过遴选后,需市产业基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书面推荐给市金投集团,书面材料中需明确初步投资方案和资金来源。
2.市金投集团委托独立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视尽职调查情况,开展投资方案、协议谈判,拟定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由常务副市长或项目行业分管副市长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市金投集团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4.市金投集团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意见,将投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5.市金投集团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市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变更、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第二十条 效益类项目由市金投集团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后管理和基金退出等工作,其中市产业基金出资1亿元(含)以下项目由市金投集团自行决策,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项目由市金投集团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3亿元以上项目由市金投集团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本轮投资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按照基金实际规模的0.6%比例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市产业基金日常管理、项目尽调等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策性项目,市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市金投集团按约定实施退出;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市金投集团制定退出方案并由常务副市长或项目行业分管副市长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效益类项目退出由市金投集团决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政策性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市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市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市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市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国资委对市金投集团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及时处理,造成市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市金投集团要建立健全包括重大事项披露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市金投集团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属于政策性项目投后重大事项的,由市金投集团提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市金投集团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市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市金投集团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市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金华市本级此前有关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